音乐研究

文化中的音乐对民族音乐学学科研究的几点思考

 

“文化中的音乐”是民族音乐学研究中一个核心观念,由音乐人类学家梅里亚姆在其著作《音乐人类学》中首次提出,“对文化中的音乐研究”和“作为文化的音乐研究”的观点标志着民族音乐学研究方法的转变,开始关注音乐与其生长土壤的密切关系,在民族音乐学发展道路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近期通过对梅利亚姆《音乐人类学》[1]、洛秦《音乐中的文化与文化中的音乐》[2]以及相关文献的阅读提出一些学习心得,希望与学界同仁交流探讨。

一、问题的提出

近些年,“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理念逐渐被国内学术界接受,这一概念的应用也纷纷出现在不同专业的研究成果中。

蓝雪霏的《畲族音乐文化》[3]代表性地体现了“文化中的音乐”在民族音乐学研究中的意义。作者从畲族音乐的形式、内涵与外延三个层面,对畲族音乐的形态进行了总结,将“文化中的音乐”作为理论指导,透过音乐本体,反窥其所折射出的民族历史遗晖与社会内涵。通过对畲族音乐与高山族音乐、客家音乐、壮族音乐之比较研究,为畲族自身价值的认定、畲族与周边民族文化互动的可能性、畲族的族源之确认提供了线索。

在其他专业领域,例如史论方向的研究成果也借鉴了“文化中的音乐”的概念,如《文化中的音乐——我国20世纪儿童歌曲创作述评》[4]一文就把“文化中的音乐”作为观念指导对我国20世纪儿童歌曲进行创作述评,并套用“音乐不只是音乐自身,它还是一种文化现象,它真正的源泉是人和它的文化。”[5],试图借鉴音乐人类学领域的理论支持。

此外,“文化中的音乐”这一研究理念在当代音乐教育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斯坦蒂夫·翁毅在他的著作《多元文化中的音乐教育》[6]代表性地回答了为何“文化中的音乐”在音乐教育领域如此受欢迎——“大多数人都更倾向于强调事物或人物之间的差异性,并且喜欢用自己的观点和自己的文化价值取向去评价这些差异,这也许是不可避免的。然而良好的、内化的多元文化教育的观点能够有效地减少这些种族优越感的影响, 并能帮助人们应用现有的文化概念和经验去评价人、事物或行为。进一步说这些观点可以帮助我们去发现我们自己的文化和他人的文化之间的共同点,进而正确评价和尊重不同文化之间可能存在的差异和不同。”[7]。宋瑾在《如何走进音乐——第一届全国音乐欣赏教学学术研讨会评述》[8]中指出“我们要有全球视野,要将多元音乐文化纳人普通学校的教育中,以此培养学生热爱自己的音乐文化,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和民族的‘传统音乐文化’并学会欣赏各种文化中的音乐。”[9]

上述例子只是管中窥豹,如果将“文化中的音乐”作为关键词在网络中进行文献搜索,就会得到相关论文数百篇。越来越多的学者认识到“文化中的音乐”其背后深远的意义,不再把音乐作为一个单一的孤立体,在研究的过程中可以用多种角度去审视研究对象,呈现出百花齐放的美好愿景。“文化中的音乐”这一概念也日渐成为文献中频繁出现的理论支撑,但这并不能成为一把万能的钥匙。在民族音乐学范畴中,“文化中的音乐”有特殊的历史背景及特定的学科应用,这一概念与其研究方法体系——“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是不可随意分离使用,如若对研究对象没有上述三方面的分析,那便不是民族音乐学理论支持下的“文化中的音乐”的概念。那么,什么才是民族音乐学科下的“文化中的音乐”?

二、“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观念

传统音乐学的研究对象主要针对西方艺术音乐的历史和文献,民族音乐学旨在对人类社会所有作为文化现象的音乐做研究。“民族音乐学”的前身“比较音乐学”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重点在于研究口传心授的非西方音乐。1950年在孔斯特《音乐学》一书的副标题中首次使用了“民族音乐学”这一名称,此书在1955年再版时正式更名为《民族音乐学》(Ethno-musicology),学科发展至今,研究对象已经包罗五洲四海的所有音乐风格。

民族音乐学初期称为比较音乐学,主要根据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界定。马里乌斯·施耐德评论“民族音乐学的主要目的是对所有非欧洲音乐的特征进行比较性研究,无论其是否符合常规”[10],内特尔更是把民族音乐学界定为“研究西方文明以外的人类音乐的学科”[11]。1950年代,比较音乐学方法受到了冲击,科林斯基对单一的对比两种音乐提出质疑,认为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更多的田野调查中,更多的学者也同样认为“比较法”已经不能给个案研究带来满意的研究成果。20世纪60年代是比较音乐学过渡到民族音乐学的重要转折期,在这个过程中,人类学的理论和技术适时地加入到民族音乐学田野工作中。最为代表性的,梅利亚姆于1963 年在《音乐人类学》明确提出比较音乐学方法的弊端——“倾向于不把民族音乐学当作一种研究方法,而是当作一个仅仅由其所研究的地区较为独特而具有重要性的学科。”[12]也就是说,它的侧重点在于“在哪儿研究”,而不重视“怎么研究”。随之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民族音乐学应当被界定为‘对文化中的音乐的研究’”[13]为此他进一步解释到,“民族音乐学有音乐学部分和民族学部分共同组成,而音乐的声音是人类行为过程的产物,人类行为过程又是由创造某一特定文化的人们的价值观、态度和信仰决定的。”[14]在这个定义中他也提出了其著名的研究模式“音乐的概念化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和音乐本身”[15],即学界普遍提到的三维模式“声音——概念——行为”[16]、“音乐模式的三个部分”[17]、“三元研究模式”[18]等。洛秦认为“音乐观念、音乐行为和音乐产物作为一个结构的关系”[19],注重的是其结构逻辑。我认为,称其为研究体系可能更为妥帖。体系即是“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20],而“音乐观念、行为和音乐产物”是研究的整体并且有逻辑,所以如果非要给“三个分析层面”一个总结定义,那称为“文化中的音乐”这一概念下的“研究体系”似乎更为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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